2007-6-6 14:22:59 阅读41 评论3 62007/06 June6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或企业因合并、分离或兼并应当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的手续。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转让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手续,原注册人对即转让注册商标不在享有专用权。
注册商标的转让形式有合同转让和继承转让。合同转让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转让注册商标的;继承转让是指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由法定继承人继受其注册商标。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007-6-6 14:22:17 阅读109 评论0 62007/06 June6
| 注册商标依法具有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包括许可权。即商标注册人可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分离出一部分或全部许可给他人使用。 |
2007-6-6 14:21:32 阅读42 评论0 62007/06 June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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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6-6 14:20:46 阅读21 评论0 62007/06 June6
优先权请求:优先权是指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成员国中,某一申请人向两个国家分别提出过同一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相隔时间若不超过六个月,可用第一次的申请日期作为第二次的申请日期,以取得优先申请的权利。“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均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因而用优先权。
0755-83460536 83460618 83460322
2007-6-6 14:19:55 阅读25 评论0 62007/06 June6
商标专用权质押是指商标注册人以债务人或者担保人身份将自己所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商标专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2、出质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具备商标评估能力和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出质商标专用权的评估报告;
4、主合同和质押合同副本(外文应附中文译本);
5、《商标代理委托书》可从本所网站上下载,可来电向我所索取;
6、《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后寄回我所。